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股东所属的权利:
1、自益权,即因出资而自身享受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取股息和红利的权利。在公司清算之后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在自己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司决议保障时请求公司收买自己股票的权利等。
2、共益权,即因出资而享有对公司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有关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享有了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的权利。
3、普通股东权,即公司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4、优先股东权,即在盈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较普通股东优先,但在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东往往受到限制。优先股东权的具体内容是根据各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的。
股东所属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2、股东一律平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质、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3、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
4、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