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1 点击:2920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乡村振兴人才申报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渝北委办〔2018〕91号)精神,经研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乡村振兴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12月16日为集中申报时间,逾期本年度内不再受理。
二、申报范围
乡村振兴人才申报评定面向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农村范围内从事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创业创新人才(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新型职业农民: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培训认定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社员、农业企业骨干、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二)农村专业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并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主要包括村支“两委”专职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等。
(三)农业科技人才:指高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等机构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的农业科研人才、农技推广人才等。
(四)投身乡村建设的其他社会各界人才:指通过下乡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业家、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
三、申报条件
乡村振兴人才实行贡献积分制,根据《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分细则》,采取指标量化综合积分办法,按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层级,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境友好,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一般应在渝北区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领域就业或创业1年以上(兼职方式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且为推动渝北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3. 在渝北区创业的,应是企业股权超过30%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申报评定书》(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基础材料(验原件)
1. 申报人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及近期白底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1M)及纳税证明;
2.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评定材料(验原件)
序号 |
评分类别 |
评分项目 |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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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 素质 |
年龄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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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 |
学历证书复印件(海外学历必须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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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技术职称 |
职称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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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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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管理业绩 |
生产技能 |
相关技能佐证材料及近一年工资卡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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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投资 |
投资协议、股权说明、公司章程、明确备注款项去向的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自有资金投资的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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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管理 |
任职经历 |
申报人所在企业近一年资产证明及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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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经验 |
雇工证明或缴纳社保证明、近一年或近三年企业资产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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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电商 |
销售单据和银行流水,或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证明及工作年限证明,或电商平台年销售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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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服务 |
村委会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证明及近一年收入证明,或专职干部等任职经历及考核合格证明,或非遗传承人、文艺带头人等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明及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项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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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解决农民就业 |
缴纳社保证明及就业人员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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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带动农民增收 |
申报企业所在镇街出具的带动增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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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科技 贡献 |
科研项目 |
项目证书或项目协议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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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科技奖励 |
奖项证书复印件及权威网站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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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理论成果 |
论文复印件及网页截图,或专著版权页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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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明专利 |
专利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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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荣誉称号 |
证书复印件 |
(四)申报材料要求
1. 上述材料需用A4纸张双面印制,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申报书在前,佐证材料在后),一式两份。另附申报材料电子档材料一份(申报书word格式,其余材料JPG格式);
2. 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经申报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3. 提交材料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的原件现场核对;
4. 提供材料为外文的,另需提供有正规翻译机构盖章的翻译件。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用人单位将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的《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定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审核,由镇(街道)出具推荐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评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的基础上,由区委人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贡献得分和人才类型。评审未通过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发布。经评审通过的人才,公示5个工作日。有问题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后,由区委人才办将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面向社会发布,并制发“乡村振兴人才卡”。
(四)政策兑现。根据政策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人才培育激励、能力提升资助及荣誉奖励兑现工作,区科技局负责做好农业科技项目资助的兑现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其余保障激励政策的兑现工作,区委人才办、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做好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中,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推荐重点单位、重点人才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人才推荐出来。
(二)严格程序,审核把关。各用人单位、受理部门要指导人才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和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并按照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规范。
(三)把握时间,及时兑现。用人单位及政策兑现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兑现受理办结时间规定和流程,并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窗口等方式,为人才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申报联系人:梅琴(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事科)
申报联系电话:023-86006120
申报联系地址:渝北区空港大道476号临空商务大楼605室
附件:1.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
2.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定申报书》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创建全市乡村振兴综合试验示范区,破解人才瓶颈制约,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促进城市人才、资本等各类资源要素“上山下乡”,投身乡村振兴,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示范引领、整体开发”的原则,以培养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支规模稳定、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第三条 立足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临空现代农业建设中,培育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现代农业创新创业人才,支持现代农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主体发展,努力把渝北建设成为产业兴、农村美、百姓富的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农村范围内从事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创业创新人才(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分为以下4类:
(一)新型职业农民: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经培训认定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社员、农业企业骨干、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二)农村专业人才:指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做出贡献,并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主要包括村支“两委”专职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等。
(三)农业科技人才:指高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等机构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的农业科研人才、农技推广人才等。
(四)投身乡村建设的其他社会各界人才:指通过下乡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法律服务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业家、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
第五条 乡村振兴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环境友好,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一般应在渝北区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关领域就业或创业1年以上(兼职方式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且为推动渝北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三)在渝北区创业的,应是企业股权超过30%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三章 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实行贡献积分制,根据《渝北区乡村振兴人才评分细则》,采取指标量化综合积分办法,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得分90分及以上、80分(含80)至90分、70分(含70)至80分、60分(含60)至70分,可分别评定为A、B、C、D类人才。当年各类人才的划线标准由评审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乡村振兴人才的评定,按照科学客观、业内认可、社会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向区农委申报。
(二)评审。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合审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贡献得分和人才类型,并在渝北临空现代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制发“乡村振兴人才卡”,享受相应层级的优惠政策。
对于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商相关部门、镇街按既定程序“一事一议”方式个案办理。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八条 创新创业扶持
(一)特色高效产业发展扶持。按照《渝北区临空现代农业扶持办法》(渝北府办〔2018〕24号)等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在标准化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产品种苗引进、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设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先享受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同时享受市级以上各类财政支农项目的政策扶持。原则上项目建设内容不重复,可同时享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
(二)农产品品牌建设扶持。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部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机食品认证(或认证产品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件、3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给予20万元/件奖励。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或有效期满后保持获得)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农村电商扶持。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或年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销售金额以单位物流单据和银行流水为准,下同),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乡村旅游开发扶持。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农房、宅基地、学校等)开展乡村旅游、休闲康养、创业创新的,按照现行乡村振兴创业创新扶持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并在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对乡村振兴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三环十景”区域发展乡村旅游的,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和“三环十景”农旅融合项目资金扶持。
(五)农业科技项目资助。对乡村振兴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品种选育、技术创新、智能农业、农业大数据、机械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科技研发,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可按项目评审专家核算投入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后补助资金支持。
(六)金融支持。对乡村振兴人才在支农创投贷、农担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贷款等涉农贷款方面予以支持。对年贷款利息达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比例5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连续贴息不超过2年。
(七)荣誉奖励。对在乡村振兴中贡献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及以上乡村振兴相关创新创业大赛或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九条 人才培育激励
(一)人才补贴。对通过全职方式培育的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可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分5年平均发放;对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兼职方式培育的A、B类乡村振兴人才,可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
(二)培育奖励。对以全职方式培育乡村振兴人才的用人单位或培育机构,每培育1名A、B、C类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培训补贴
(一)专业培训补助。依托乡村振兴讲习所、农业专家大院等平台,分层分类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对经过认定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凡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从认定当年起,每人每年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若个人缴纳部分低于补贴标准的,则据实补助。
(二)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对通过农林水利等乡村振兴相关专业学习提升,新取得中级(高级工)、副高级(技师)、正高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鉴定)或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乡村振兴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8000元资助。
第十一条 配套服务
(一)配偶就业、子女入学。A、B、C类乡村振兴人才配偶愿意在本区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意向就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非本区户籍的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子女,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其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按照当年入学办法安排入学。D类乡村振兴人才需解决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可由本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障。乡村振兴人才在渝北区工作或服务期间,每年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A、B、C类乡村振兴人才在定点医院就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政治待遇。对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两代表一委员”推选、评优评选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上级认可的,可根据本人愿意和任职条件,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职务。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人才符合渝北区“临空海外英才” “临空创新人才”等人才计划相关条件的,经评定,可按照区级政策从高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人才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评定;经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并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优惠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区农委和所在镇(街道)在乡村振兴人才管理期内每年对其遵纪守法、履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人才出现调离我区、考核不合格、管理期已满等情形的,经区农委核准,终止资格,不再享受相关待遇。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撤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不再受理其各类区级财政补贴和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农委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区级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国家、市级相关政策可叠加享受。农业科技项目资助由区科委兑付,人才培育激励、能力提升资助及荣誉奖励从引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康体检费用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保障激励资金由区农委兑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人才办、区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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