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2 点击:1291
企业主们,创业之前,先来看看这些创业扶持政策吧!
(一)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补贴对象: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指符合4050、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建卡贫困户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下同),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实现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商贩、网约车驾驶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工单位为录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申办流程: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区县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后将其划入灵活人员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
补贴对象: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申领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2.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领方式: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享受同一工种高级别技能提升补贴后,不能再申报享受同一工种低级别技能提升补贴。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
补贴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3.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补贴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执行(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补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执行。
(四)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培训项目: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
补贴对象:
1.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
2.转岗培训补贴。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4.技师培训补贴。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工作且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工或技师。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4号)
补贴标准: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当期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取得初级及以上(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100%予以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应补贴标准80%予以补贴。其中,应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培训成本的120%、100%、80%计算。参加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每天100元/人)给予补贴。
申办流程:
1.个人缴纳培训费的,本人作为申请人,须填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合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2.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垫付培训费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向培训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六)特色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118号)
补贴对象: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建卡贫困劳动力还可享受100元交通食宿补贴。
(七)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2、《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49号)
培训项目:创业培训包括GYB创业意识培训(以下简称GYB)、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SYB)、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下简称IYB)、网络创业培训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参加GYB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机构可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垫付费用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向相关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八)公益性岗位托底过渡性安置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补贴对象:10类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包括登记的复员退伍军人。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所有的区为18元/小时,所有的县为15元/ 小时)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