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 点击:1583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大部分企业都涉及的主要税种,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分属不同种类,一是所得税,一是流转税,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差别,但是由于增值税一方面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可以间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同时他也能影响如资金占用等方面,在例如财务预测中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本文拟分析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范畴内的税种,是对产品销售和服务性收入征收的,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 例如: 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该企业实现销售100万元,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率17%,应纳税额是17万元,即:100 * 17% = 17万元。
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收益类”类范畴的税种,是对纳税人收益额征收的,例如:企业本期实现利润200万元、所得税率25% ,应交所得税就是50万元 ,200万元 * 25% = 50 万元。
增值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和服务收入征收,而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实现利润征收,征收的时点不同,分别在销售环节与利润分配环节;税率不同,分别是17%和25%;计算纳税的基数不同,分别是销售额与利润额等等。
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间接联系
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些差别,其主要差别为:一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二是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从增值税角度是要求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而企业所得税除了移送国外之外均不视同销售,不征税。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同一种行为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同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尤其是在到达180天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并不一定同时确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是商品购销的价外税,与企业利润是脱钩的。但从另一方面,购买货物,在180天内,进项增值税没有得到认证,或意外的物品损失,用货物建房屋建筑等,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就要自行消化其进项增值税,减少了企业利润。相当于企业要多缴纳增值税,政府少收企业所得税,这都是两个税种的间接关联。
三、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直接关联
我们拟通过毛利作为中间环节,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结合在一起。首先做如下假设,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进货物均有发票,均能抵扣。推导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企业所得税
=毛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所得税
则毛利=净利润+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 (1)
(二)关于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期初留抵
=收入*税率-成本*税率-期初留抵
=毛利*税率-期初留抵
则毛利=(应交增值税+期初留抵)/税率 (2)
(三)将(1)、(2)式合并
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应交增值税+期初留抵)/增值税税率
至此,通过毛利为纽带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连接在一起,在一个公式中统一规划。
(四)将增值税公式进一步变形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期初留抵
=收入*税率-成本*税率-期初留抵 (3)
由于:销售成本=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推出:
期初库存+本月购进=销售成本+期末库存 (4)
将(4)代入(3)
得到:=销售收入*税率-(销售成本+期末库存)*税率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率-期末库存*税率
=毛利*税率-期末库存*税率 (5)
将(1)、(5)合并,
净利润+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毛利*税率-期末库存*增值税税率
从上述变形公式中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关系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末库存的变化,对于我们进行库存的筹划起到帮助作用。
四、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很强的相关关系,一方面存在着各税种对于一些业务处理的不同存在差异,而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毛利这个纽带联结起来,给资金、存货、税负等等的筹划提供参考,很适合各企业以次为基点开展税收筹划,并进行存货和资金的管理。
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13333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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