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9 点击:2678
渝府发〔2017〕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城乡残疾人员等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实施重点群体优质初创项目选育计划,每年遴选一批优质初创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创业导师队伍,对创业导师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